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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 第四讲:“生前预嘱”合法吗?
2019-03-08
遗嘱、预嘱、契约可以说是生前规划宣教与服务的“三架马车”。 遗嘱是处理身后财产分配事务,预嘱是处理临终时相关医疗措施的取舍决断,契约是处理身故后的治丧事宜。
引言
遗嘱、预嘱、契约可以说是生前规划宣教与服务的“三架马车”。
遗嘱是处理身后财产分配事务,预嘱是处理临终时相关医疗措施的取舍决断,契约是处理身故后的治丧事宜。三者均是个体在生前出于自我意愿,行使自主权利,通过具有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来阐明身后事务的处置方式,即“生前处置身后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与可操作性。
关于“尊严死”、“安宁疗护”、“安乐死”的话题时常形成传播热点,公众对于死亡话题的参与,多数聚焦在对于死亡(临终)品质的关注与探讨,“活得久、病得晚、死得快”一度成为“最佳死亡口号”,关于死亡品质的探讨,最先会涉及到“生前预嘱”的核心理念与内容。
在此,很有幸能够与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携手,获得协会罗点点女士“生前预嘱十讲”网络课程的编辑转载授权,向公众传播推广“生前预嘱”理念,关注死亡品质,更是关注生命品质。
在这里,让我们知死惜生,过值得的人生!
第四讲:“生前预嘱”合法吗?
一个人通过签署“生前预嘱”(Living Will)来决定自己在病重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照顾的行为,和法律意义上的“安乐死”无关。但是,作为人类争取自身人道死亡权利运动的一部分,它又与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世界范围内争取“安乐死”权利的运动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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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 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 韦伯斯特辞典将其界定为“安静而容易的死亡或引致安静而容易死亡的举动”。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根据患者意愿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而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以将“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措施加速病人死亡”的行为称为积极安乐死,而将“对确实无法挽救其生命的病人,中止维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任其死亡”称为消极安乐死。
不难理解,非自愿安乐死在法理上无异于谋杀,向来为社会舆论和各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严厉禁止。而积极安乐死虽然往往是出于患者自愿,但由于涉及医生协助的自杀行为,也成为舆论、道德和法律争论的焦点。而消极安乐死因为更接近死亡的自然状态,比较容易为舆论、伦理、医学以及法律所接受。事实上,许多国家对这种事情的发生往往采取有意识地放任与默许。
近年来各文明国家的趋势是制订有关自然死亡的法律,并推动“生前预嘱”成为正式法律文书,以赋予病人在疾病末期拒绝无意义治疗的权利。所谓《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的精神,就是按病人的自主意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拖延不可治愈的病人的死亡过程,而让病人以更自然的状态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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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没有通过《自然死亡法案》或任何相关法律。更遗憾的是,公众虽然对“安乐死”讨论热烈,但对“自然死”的概念却缺乏起码的认知。包括许多研究者和专家甚至还不习惯在法律意义上把这个概念从“安乐死”中剥离出来。令人欣慰的是,全国政协常委、香港医管主席、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专家委员会主席胡定旭,全国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凌锋、全国人大代表、医学专家、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顾晋等已多次在两会就此发出提案。
不过,在我国医疗实践中,按病人意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延长死亡过程的案例却屡见不鲜,如果能做一个详细调查,恐怕数量极大。分析其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点。第一,按我国现行法律,积极安乐死会因适用刑法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有关条款而被认为是违法,但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延长终末期病人的死亡过程,由于没有明显违反现行法律而不被认为是违法。第二,启用复杂而又昂贵的生命支持系统来拖延死亡过程,对于中国人来说也只是近几十年才开始有的经验,接受“自然死亡”其实更符合流传久远的常情常理。事实上,这一点在全世界恐怕都没什么太大差别。中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一样,比较容易接受和默许消极安乐死。第三,中国的文化传统还使中国人特别重视以国家、家族为代表的集体利益,在个体生命的拖延被认为无意义无价值时,坦然面对死亡便成为一种高尚的选择,因为这符合集体的利益(不再占用集体资源)。直到今天,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特别是当一些公众人物选择了这种归宿时,更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
当然,《自然死亡法案》立法和推动“生前预嘱”成为合法文件是充分保障人们这种权益的唯一办法。但是我们要看到,“自然死”与“安乐死”虽然在法律上意义不同,但是在社会道德伦理方面却存在同样的争论和困境。对于一些根本性问题,如“什么是人道的死亡?”、“人是否应该有自主死亡的权利?”,“自然死”同样陷入巨大的伦理悖论中。即使《自然死亡法案》的基本精神:“按病人的自主意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拖延不可治愈的病人的死亡过程,而让病人以更自然的状态死亡。”也存在重大疑问。比如到底什么是“病人的自主意愿”?一个面临死亡的人,其意愿随时间、心境及其它情况变化的可能性比常人大得多。临床上常见病人在极度痛苦时求一死了之,而当病情缓解,求生意愿即刻复萌。当他们得不到关爱和照顾时会觉得尊严尽失,当处在巨大经济压力中时只求速死,但当情况相反时,许多人会非常留恋生命。此外,“生命支持系统”到底包括什么?除了心肺复苏、气管插管之外,应不应包括通过喂食管给病人食水?应不应包括输血和使用昂贵抗生素?还有,什么是“不可治愈”?报纸媒体对深陷植物状态的人经数月甚至数年后在亲人关爱下苏醒的报道接连不断。还有,什么是“更自然的状态”?文明难道不是对“自然状态”最大的背离吗?最后,伦理学还有一个著名的“滑坡”定律:一旦末期受痛苦的病患可以合法地放弃治疗和抢救,在他人心理和社会道德上都会形成压力,其他危重病人甚至可能错误认为这是自己的一种道义责任。何况这确实可以成为某些人通过放弃治疗和抢救来节省开支,缓解不堪重负的经济压力的借口,也会使不愿继续承担治疗抢救义务的患者家属逃避责任。
以上这些复杂情况对我们来说至少有以下两个意义:第一,《自然死亡法案》立法和推动“生前预嘱”成为合法文件确实应该极为审慎,尤其在中国目前法律环境下,恐怕还是一条漫长艰苦的道路。第二,推动的目的从一开始就应该是为了给社会和个人提供一种自主愿望下的选择可能。也就是说,无论如何选择,没有对错之分。哪种选择都不应包含甚至暗示对其他种类选择的反对或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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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委员会完成的一件工作对我们有巨大的借鉴意义。由“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小组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这份文件对所有国家和地区《自然死亡法案》立法和推行“生前预嘱”成为合法文件的案例进行比较研究之后,提出了符合香港地区情况的方案。小组委员会称:“经考虑以上各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后,认为最合适的方案是保留现有法律并以非立法的方式推广‘预前指示’(一些文献中亦称‘生前预嘱’)这个概念。”委员会在谈到这个方案其他好处后特别指出:“此方案较易于施行,并无需要进行立法程序。”小组同时提出了“预前指示”表格的模版并建议和鼓励公众使用。此外,小组还建议政府推行宣传计划,认为政府在推广工作上扮演重要角色:“我们认为可行措施的其中一例,便是各个民政事务处均应备有作出‘预前指示’的一般资料单张和我们所建议采用的‘预前指示’模板,以供市民索取。我们又鼓励家庭医生和医院参予推广工作,以加强公众认识和了解‘预前指示’,更鼓励家庭医生和医院在病人希望作出‘预前指示’时加以协助。小组委员会相信医务委员会、医学会、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及其成员分科学院、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医护人员、宗教团体及社会团体均可在推广运动上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我国大陆地区还未通过《自然死亡法案》和其他相关法律,“生前预嘱”也还不是法律文件。但是以上做法,对目前环境下如何推广“生前预嘱”的概念,并使更多人知道并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提供了非常好的答案。
编撰:罗点点
资料收集:江伟
编辑校对:张晏玮、罗青
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推出了网络课程。由罗点点老师授课。本系列课程共三讲,每讲60分钟。在视频课程中,罗点点老师将为您描述在科技飞跃中的世界主流医学正剧烈转变的事实,告诉您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用生前预嘱《我的五个愿望》获得最容易被忽视的人生幸福。告诉您什么是缓和医疗,为什么它能帮助人们获得尽量无痛苦有尊严的临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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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之家生前契约公益专项介绍
福寿康宁-生前契约公益专项(以下简称为“生前契约专项”,英文名为(Preneed Fund)是由福寿园国际集团与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共同发起的公益专项合作,旨在参与生命伦理、缓和医疗、临终关怀、善终服务等社会议题;推广、 践行生命教育和生前规划理念,重构传统生死观;福寿康宁-生前契约公益专项支持社区需求导向的相关公益项目,助力中国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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