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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遗嘱| 关于继承时间的法律问题

2019-05-30

遗嘱、预嘱、契约可以说是生前规划宣教与服务的“三架马车”。 遗嘱是处理身后财产分配事务,预嘱是处理临终时相关医疗措施的取舍决断,契约是处理身故后的治丧事宜。 三者均是个体在生前出于自我意愿,行使自主权利,通过具有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来阐明身后事务的处置方式。 在此,福寿之家特别推出《生前遗嘱实用问题》版块。希望通过这一板块的讲解,让所有人对遗嘱的知识有进一步的了解。

遗嘱、预嘱、契约可以说是生前规划宣教与服务的“三架马车”。


遗嘱是处理身后财产分配事务,预嘱是处理临终时相关医疗措施的取舍决断,契约是处理身故后的治丧事宜。


三者均是个体在生前出于自我意愿,行使自主权利,通过具有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来阐明身后事务的处置方式。


在此,福寿之家特别推出《生前遗嘱实用问题》版块。希望通过这一板块的讲解,让所有人对遗嘱的知识有进一步的了解。



关于继承时间的法律问题

一、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指继承人从什么时间开始享有被继承人的合法所有财产所有权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较好理解,如被继承人病死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一般以医学上宣布死亡为准。根据司法实践,确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据是: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2)宣告死亡分为两种情形

下落不明4年:公民长期离开住所,下落不明4年,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发布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无下落的,即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发生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而失踪,在其发生意外事件下落不明2年,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发布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但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宜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无下落的,即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故在确定继承开始时间存在以上三种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再加以确认。

 

二、父母一方死亡,一方还健在,子女有权要求继承遗产吗?

 

按照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健在时,一般并不马上发生继承遗产的问题,而要等到父母双亡后,才由子女继承、分割他们的遗产。事实上,从法律上说,被继承人死亡时,就是继承的开始,父母一方死亡,儿女和其他继承人都有要求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因此,子女可以在父母一方死亡后依法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

 

来源: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实用问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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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三嘱(遗嘱、预嘱、生前契约),是由福寿园公益基金会与福寿之家一站式长者关爱服务中心联合推出的生命教育-生前规划专题公益项目,旨在在社区开展生前规划宣教活动,提供生前规划咨询服务,向公众推广生前规划理念,倡导审视与规划生命,过值得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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